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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市东兴区城乡低保资格条件及申报审批程序指南

    信息发布者:wow15708327003
    2017-02-22 18:56:41   转载
    内江市东兴区城乡低保资格条件及申报审批程序指南发布时间:2016-08-31来源:区民政局阅读次数:243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一、 资格条件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保障标准

      根据内江市政府办《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函〔2016〕79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内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20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60元/月.人。

      三、申请及受理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内江市东兴区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832-2251005

      内江市东兴区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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